夫妻離異是彼此人生的選擇,對於有孩子的家庭來説,結束的是婚姻,但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依舊存在,如何從最有利於孩子成長方面作出裁判,需要法官細細思量。
1月11日,平陰縣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及解釋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其中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法院裁判離婚後父母輪流直接撫養子女。這也是平陰法院適用民法典及解釋審結的第一案。
李燕與孫強經他人介紹相識,於2012年登記結婚。2013年12月,二人育有一子小宇。婚後二人的性格差異日漸體現,矛盾頻發,2020年11月,李燕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孫強離婚。經平陰法院主持調解,李燕與孫強自願離婚,對於小宇的撫養問題,雙方協定輪流撫養小宇,撫養期間的撫養費自行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法院予以准許。
本案承辦法官吳鵬表示,以調解的方式變未成年子女“隨一方生活”為離婚夫妻雙方輪流撫養,對最大限度切實緩解離婚夫妻雙方矛盾,最大限度實現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均有益處。對於離婚糾紛案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應成為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價值取向,要讓一切為了孩子的審判理念落地生花,是本次民法典施行的亮點之一。在今後的撫養權爭奪戰中,撫養條件、撫養能力相當的離婚雙方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可能成為一種新趨勢。(文中均為化名)